浙江女子骑电动遭到藏獒惊吓造成高位截瘫家属向狗主人索赔223万
浙江女子骑电动遭到藏獒惊吓造成高位截瘫家属向狗主人索赔223万
浙江绍兴,一农妇骑电动车去镇上买菜。路过同村男子家门口时,被他家养的藏獒吓得翻车,造成高位截瘫、一级伤残。农妇向狗主人索赔223万,法院:应赔116.2万!
吴某是一名普通农妇,家住浙江省诸暨市某乡村。这一天下午4点多,吴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镇上买菜,因为第二天有客人要来,她准备多置办一些菜品回家。
从家里出发骑了一里多地,经过同村林某家门口时,吴某看到他家养的一条大型藏獒犬,正在马路上游荡着。看着体型高大、一脸凶悍的藏獒,吴某远远望而生畏、顿生恐惧之心。她停下电动车,踌躇不敢前进,呼喊着要求林某将狗带回家栓起来。
林某听到后,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,他觉得自家的藏獒十分温顺乖巧,自信它不会伤人,于是让吴某直接骑过去。没有办法,吴某只有硬着头皮继续骑行。车子刚来到藏獒附近,大狗突然转身,直接朝着吴某的方向走来。眼看离自己越来越近,吴某心里慌了,害怕之下,她潜意识地将电动车偏向一边,远离藏獒。结果由于太慌张、驾驶失误,车子失去平衡翻倒在地,整个人从车上跌落,伤势严重。
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,吴某被诊断为颈髓损伤、高位截瘫、头皮裂伤,经过司法鉴定,其伤情构成一级伤残,护理依赖程度也属于一级护理依赖。在医院里,吴某足足住了4个多月,光医疗费就花去了12.5万元,这次受伤给她的身心和经济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。
吴某认为,是藏獒的惊吓才导致自己受伤的。藏獒是许某购买的,实际饲养者是林某,两人是翁婿关系。多次协商索要赔偿未果后,吴某将林某和许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3万元。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:一是林某饲养的藏獒和吴某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;二是许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1、《赚钱买藏獒》第12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;倘若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同时,《次新股藏獒》第12条规定,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藏獒是体型巨大、长相凶猛的犬类,一般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害怕,更何况是散放在外。吴某驾驶电动车去镇上,藏獒拦路的地点是连接乡村与镇上的一条公路,属于公共区域。在经过之前,吴某因为害怕,已经要求过林某管理好藏獒,可林某置若罔闻、盲目自信,最终酿成了惨剧。所以,藏獒的放养行为与吴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林某理应进行赔偿。
2、藏獒是许某购买的,所以许某是藏獒的实际所有人。因为事发时,藏獒由林某饲养,许某和林某又是翁婿关系。所以可认定两人为藏獒的共同饲养人。既然是共同饲养,那么许某理应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赔偿责任!3、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,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对于面临的境况,应该能够判断出是否危险。在事故发生前,她已经在远处意识到了藏獒的危险性,却还要在藏獒旁边骑行通过。况且她自己也没有带头盔等骑行必要的防护措施,所以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。
4、最终,通过法院计算,吴某合理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万元,酌情认定两被告承担%的责任,吴某自行承担30%的责任。根据上述责任比例,法院判决林某和许某共同赔偿吴某116.2万元。两人不服,提出上诉,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!5、狗狗是人类最为忠实的伙伴,文明养狗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,在公共场所拴上狗绳,不让狗狗随地大小便,防止狗狗吓人、伤人、咬人。
但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!倘若明知动物的危险性,或者已经看到警示标识,还去窃取、挑逗、殴打,这样即使被动物所伤,也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。以案示理,以讼明法;刑一而正百,罪一而慎万。愿大家学法、懂法、守法、用法,以法律己行,以法卫自身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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